一、公证与认证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使领馆受理的公证申请种类主要有: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印鉴签名、日期属实公证;指纹公证等。
在美国,公证是中国驻美使领馆对在美中国公民的文书进行直接证明。
(二)什么是认证?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在美国,领事认证是中国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务院或有关州州务卿认证(Authentication)过的文书进行证明(Legalization)。经公证或认证程序办理的文书,效力相同,均可在中国境内使用。
拟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如已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有关州务卿或美国国务院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在香港、澳门使用,无需向驻美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三)申请公证还是认证
1、非中国国籍者:所持文书如需前往中国大陆使用,只能通过领事认证程序办理。
2、除有明确限制情况(如房产等重大财产类事务)外,在美中国公民可以向驻美使领馆申请公证,也可以通过领事认证的方式办理文书,通常有两种选择:
(1)按照领区划分,直接到驻美大使馆或相关的总领事馆申请公证;
(2)按照领区再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申请领事认证(先到当地公证员处办理公证,然后在美国务院或有关州州务卿办公室申请认证)。
3、无论申请人国籍,下列情况,驻美使领馆不直接公证:
1、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此类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按认证程序,在国内通过外交外事系统和美国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
2、不公证美有关方面(如政府机关、学校等)出具的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如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无犯罪纪律证明等。此类文件如需在中国境内使用,应按领事认证程序办理认证。
3、不公证使用目的地为美国的文书。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地通常为中国。在美国当地使用的文书,应在美国当地向美主管政府机关或公证员申请办理。
4、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涉及依照我国或驻在国民商法对合同、协议文本内容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应在事实发生地(中国或美国)申请公证。
5、不公证涉及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文件。详情请点击这里。
6、不能凭曾经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档案进行公证。公认证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关系到个人权益,驻外使领馆不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个人提供公证、认证历史档案。此类情况,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公证或认证。
7、不能凭文书复印件直接出具公证。各类文书复印件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应在事实发生地(中国或美国)申请办理公证或认证。
8、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
9、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四)如文书需在国内办理而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向国内公证机构办理。驻外使领馆可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认证。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录才能发表评论。